无效。
1、《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劳社就发[1999]39号)。其中,第四条规定:“开办劳务派遣组织,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(劳动和社会保障局)、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,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,核发《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》”、第十五条规定:“《资质证书》实行年检制度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4季度根据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的情况对核发的《资质证书》进行年检,年检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的《资质证书》自行失效,不能享受营业税补助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”,A公司主张2004年前并未有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未取得《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》的企业从事劳务派遣行为。
2、《关于对从事劳务派遣专项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》(京劳社服发[2004]169号)第一条规定: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,取得《北京市职业介绍(劳务派遣机构)许可证》的,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”、第七条规定:“本通知印发后,根据《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劳社就发[1999]39号)取得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,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,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换领《北京市职业介绍(劳务派遣机构)许可证》。自2005年4月1日起,未取得《北京市职业介绍(劳务派遣机构)许可证》的,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”。
该通知于2004年11月25日正式颁布施行,A公司主张该通知颁布后,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未取得《北京市职业介绍(劳务派遣机构)许可证》的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,该公司已于2003年下半年申请办理《资质证书》,2003年12月31日取得《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》,并于2004年换领了《劳务派遣许可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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